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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党建与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章程

发布时间:2016-05-26 来源:理论学习网

(经2015年10月16日研究会理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党建与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是在校党委领导下,组织和推动全体师生员工开展党建与思想政治工作理论研究和实践交流的群众性研究团体,是中国科学院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中国科学院党建研究会(以下简称“两研会”)的团体会员,并接受安徽省党建研究会高校党建研究专业委员会和安徽省高等学校思想政治教育研究会的业务指导。

第二条 本研究会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践行中国科学院新时期办院方针,紧密结合《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章程》的贯彻落实和深化综合改革的工作实际,着力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为创建世界一流研究型大学服务。

第三条 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努力体现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的时代性,把握规律性,富于创造性。根据国内外形势的变化、改革发展稳定的要求和广大师生的思想实际,着力研究新情况、总结新经验,解决新问题,积极探索和把握新时期党建与思想政治工作的规律。

第四条 弘扬“唯实求真、协力创新”的中国科学院院风和“学术优先、创新报国”的科大精神,鼓励党建与思想政治工作者解放思想,大胆实践,不断提高对新时期高等学校党建工作规律性的认识,不断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

第五条 坚持面向实际、服务基层、贴近师生的原则,研究活动以基层为主,研究课题以当前为主,研究目的以应用为主,把党建与思想政治工作的难点、热点、疑点作为理论研究的重点。

第二章 主要任务

第六条 组织开展党建与思想政治工作、创新文化、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的理论研究和新经验、新成果的交流推广活动。

第七条 组织和推动党建与思想政治工作者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准确地向党组织反映师生员工的思想动态和学习、工作、生活中的问题,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继承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吸收、借鉴相关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的研究成果,努力提高广大师生员工的政治素养和工作水平,促进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科学化。

第九条 对我校党建与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成果进行征集、评比、表彰和推荐。适时编辑出版思想政治工作论著和研究资料。

第十条 指导会员单位开展党建与思想政治工作的研究活动。

第三章  理事

第十一条 理事由校党委有关领导,基层党委主要负责人,未隶属基层党委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主要负责人,国家(重点)实验室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党委主要部门负责人,有关行政部门负责人以及理论研究专家代表组成。

各基层党委,以及未隶属基层党委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牵头成立的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研究组织,凡承认本会章程、履行本会义务,均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其团体负责人为本会理事。

理事实行单位制,理事在任期内岗位发生变动后即不再担任理事,由所在单位新任负责人自然接替。

第十二条 理事有推选权、被推选权和表决权;有参加本会组织的研究工作、培训、会议等有关活动和取得相关资料的权利;有对本会提出监督、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第十三条 理事应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向本会反映师生员工的思想状况,提供调研报告、经验材料和其他成果资料;积极参加本会活动,完成本会委托的任务。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会最高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主要职责是: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审议研究会相关工作报告、总结;推选本会名誉会长、会长兼理事会理事长、副会长兼理事会副理事长和秘书长;讨论决定工作安排和研究计划;审议通过先进集体、个人及优秀研究成果表彰决定;讨论理事单位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 理事会任期与校领导班子任期一致,每年召开一到两次理事会会议。理事会会议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理事参加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与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本会原则上每两年召开一次党建与思想政治工作研讨会,参加人员为校党委有关领导、理事会全体理事,各基层党委书记、副书记,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副书记,校机关有关职能部处负责人。另可根据会议需要邀请论文作者等其他人员列席。

第十七条 本会根据需要可设名誉会长一人,会长兼理事会理事长一人,副会长兼理事会副理事长若干人,秘书长二人,均由理事会协商推选。

第十八条 本会及理事会办事机构,即研究会秘书处,设在校党委组织部(对口中国科学院党建研究会)和党委宣传部(对口中国科学院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由秘书长负责处理日常事务,重要事宜由理事会研究处理。

第十九条 各学院、国家(重点)实验室、机关、后勤、企业等可参照本会章程成立校党建与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分会。各分会可设会长一人、副会长一人、秘书长一人,由所在分会协商推选产生。以上人选任期与所在单位领导班子一致,各分会领导成员变动情况及时报校研究会备案。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根据形势发展和工作需要,可由研究会秘书处提出修改完善建议,并经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研究会秘书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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